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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25 1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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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

冬日的阳光虽没有夏日的毒辣和刺眼,

但也有着它的温度

......

12月17日下午,禄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们在禄丰县妥安乡妥安村委会文化站内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失火罪案件。为方便当地群众旁听案件并以此案为戒,法院及其他工作人员将庭审现场布置在村委会的文化站前操场上,让到现场的村民们都能旁听案件审理。

案件简况

年3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禄丰县妥安乡妥安村委会某村自家地里除杂草,并用打火机焚烧杂草,因风势较大失去控制导致火势蔓延至周边山林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过火总范围面积59.04公顷(.6亩),其中耕地面积15.24公顷(.55亩),过火有林地面积43.81公顷(.10亩),其中生态公益林地42.公顷(.81亩),商品林地1.公顷(20.28亩)。

过火有林地内共有云南松林木株,林木蓄积.82立方米,耕地里种的桉树株,林木蓄积为19.44立方米,小枣石榴等经济果林株。经鉴定,林木山场成本价格为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及家人积极扑火并主动赔偿了其村8户村民经济损失合计元及扑火费元,取得了村委会和火灾受损农户的书面谅解。

下午14时30分许,随着法槌的落下,庭审正式开始。庭审中,王某讲述了自己引发火灾的经过,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明知禁火期间,随身携带打火机上山点燃自家地里的杂草,想以此办法进行除草。没曾想,当天气温高、风势大,自己控制不住火势引发森林火灾。引发火灾时,其与家人努力救火,并及时告知村委会情况赶到现场帮忙,但仍然造成林木山场受损严重。

庭审现场,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表示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辩护人以及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组织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王某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森林防火法规,擅自在自家地里燃烧杂草,过失引起山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犯失火罪。根据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表现,经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王某具备缓刑条件,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不予上诉,称其引发火灾后深感懊悔,愿意接受刑事处罚。

又是烧地里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这一次禄丰法院实地开展“阳光司法”,由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以及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以该村委会辖区村民烧地边杂草引发森立火灾触犯刑法作为典型案例实地进行案件庭审,并邀请了乡镇、村委会干部、法院特邀调解员、村民以及当地学校师生共计余人进行了现场旁听,深入宣传野外用火安全。

考虑到旁听时间长,布置庭审现场时,法官们将背阴处留给了旁听群众,自己则顶着赤日开庭审理近3小时。

下午13时许,法院、检察院、村委会工作人员正在为开庭现场做准备。

庭审结束后,法院、检察院现场为被告人及其家属答疑解惑,劝导王某及其家人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谨慎用火,切勿再发生类似的事情。乡镇、村委会干部以及村民们纷纷表示,用火无小事,千万注意安全。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农业生产过程中,切勿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擅自烧地或烧地埂杂物。

此次“阳光司法”巡回审判充分发挥了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密切联系群众,提高人民群众的森林安全防火意识和减少失火案件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供稿:刑事审判庭

图文/编辑:杨亚

审核:卢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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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阳光下的“阳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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